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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征信:日升月恒,迎来黄金发展期

在“严监管”、“强供给”以及“保安全”的政策导向下,我们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将逐步完善,自此行业或将迎来黄金发展期,我们测算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市场潜在空间可达~331亿元。

摘要

运营模式:历经30余年发展初步形成“政府+市场”的混合型征信体系。我国央行征信中心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共同承担数据收集、处理及输出职能。其中,央行征信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外提供基础服务;此外,伴随牌照供给的进一步放开,以百行(未上市)/朴道(未上市)为代表的市场化机构则在数据源、服务以及产品形式上与央行征信中心实现互补发展。

监管框架:明确征信机构业务范围、改变数据传导机制。目前,我国已形成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但在界定和规范征信机构职责、保障数据质量、促进数据共享等层面仍有待完善。往前看,伴随《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最终落地,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边界或将逐步清晰,而互联网平台/助贷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流程亦面临重构。

竞争格局:基础设施的定位叠加经营的规模效应,未来行业集中度或相对较高。由于征信业务涉及收集/处理敏感的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较高,我们认为个人征信牌照的最终发放量或将相对有限。此外,考虑到征信机构“强者恒强”的业务属性并参照美国征信业发展经验,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头部效应显著(美国Top 3征信机构合计市占逾60%)。

三大核心能力:替代型数据获取、产品创新、数据分析与服务能力。基于对美国领先征信机构的研究、结合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我国征信体系中的独特定位,我们认为我国未来能够脱颖而出的征信机构需具备:1)替代性数据优势:在央行征信中心所收集的金融型基础数据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市场化征信机构需在替代型数据源获取上建立优势、从而与其形成错位发展和有效互补;2)产品创新:伴随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具备产品创新能力的征信机构有望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分及决策支持等更多增值服务,满足其多元化的业务需求;3)数据分析与服务能力:考虑到征信机构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属性,我们认为其基础征信业务的盈利空间或相对有限、其盈利增长或将依赖于基于数据分析及服务能力的业务延伸和产品拓展。

风险

个人隐私保护政策收紧;数据来源受限;市场竞争超预期。

正文

中国个人征信:逐步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混合型个人征信模式

何为征信:源于信用活动,伴随经济发展,相关概念界定逐步清晰

征信活动的雏形是授信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享客户信用信息的机制

现代征信诞生于1803年的英国。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繁荣,商品交易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交易毁约的情况。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英国的商人自发将毁约的客户记录下来并互相分享,并拒绝为那些信用不良的客户们服务。这就是现代征信活动的雏形,它表现为授信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享客户信用信息机制。

伴随着商品经济逐渐发达、信用交易范围日益广泛,授信方对于了解另一交易方信用状况的需求迅速增长,信用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日渐频繁,征信应运而生。我们可以认为,“征信”源自于信用活动并从中分离、进化,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概念。

我国对于“征信活动”和“信用信息”等征信概念的界定逐渐清晰

2013年3月15日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正式对“征信活动”定义: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一系列活动。伴随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征信也被广泛应用在经济社会中,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理有着深远影响。然而,有关“征信活动”的具体类别和“信用信息”的具体含义仍未得到详细界定。

202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畴进行了界定:信用信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业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征信业务包括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各类征信功能服务。我们认为,往前看,伴随《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我国对于征信相关概念的界定或将逐步清晰,自此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将迎来较快发展。

征信具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信息主体、信息处理方式以及经营者属性

参照《现代征信学》[1],按照征信机构收集和处理信息的主体、信息处理方式和业务流程、所有权或经营者属性不同,征信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1)按收集和处理信息主体划分,征信可以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2)按业务方式划分,征信可以分为信用登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3)按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所有权或经营者性质不同,征信可以分为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在本报告中,我们主要针对个人征信展开研究。

发展历程:30余年不断求索,目前仍处于市场化发展初期

1932年,我国银行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中国征信所,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信用查证业务,应对经济波动。成立后的4年中,中国征信所累计发出调查报告3万份[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对于个人信用并没有广泛的市场需求,我国个人征信建设陷入停滞。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真正建设期始于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后历经四个阶段,并逐步形成了“政府+市场”的混合型征信模式。

萌芽期(1988-1996年):伴随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相继成立,我国征信行业初现雏形

20世纪80年代,面对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以及海外投资者、国内出口商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了一批信用评级机构。1988年,我国首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随后,伴随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一批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相继成立,我国征信行业初现雏形。在个人征信领域,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我国政府开始重视个人征信工作建设。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储蓄实名制度,逐步对个人信用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而在银行方面,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使用内部评级法作为新的信贷评估方式。

个人征信探索期(1997-2002年):首家个人征信机构成立,为上海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

萌芽期(1988-1996年):伴随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相继成立,我国征信行业初现雏形

20世纪80年代,面对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以及海外投资者、国内出口商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了一批信用评级机构。1988年,我国首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随后,伴随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一批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相继成立,我国征信行业初现雏形。在个人征信领域,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我国政府开始重视个人征信工作建设。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储蓄实名制度,逐步对个人信用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而在银行方面,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使用内部评级法作为新的信贷评估方式。

个人征信探索期(1997-2002年):首家个人征信机构成立,为上海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收集整理银行各类信贷信息。199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服务,开始进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2000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建立了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并投入使用,出具了国内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2001年,《关于上海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调查报告》发表,提出改造人民银行初步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全国性的征信中心,并建立全国统一的集中数据库。

个人征信体系化发展时期(2003年-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成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联网运行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要求“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2004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当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并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5年8月,个人征信系统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试运行,并于2006年1月在全国联网运行,正式对外提供服务。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负责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为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此时期,我国个人征信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也正在逐渐步入正轨。2013年3月,国务院颁布征信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活动,提出个人征信业务实行持牌经营。随后,在2013年底与2014年底我国又分别出台两部法律规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以建立完善的征信监管体系,并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时期(2015年-至今):百行征信与朴道征信成为我国两家持牌的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

伴随消费金融的持续增长,为了实现征信系统对更多人群的有效覆盖、解决更大范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放开民营企业介入个人征信业务的相关限制,根据《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取了8家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业务试点,标志着我们个人征信行业迎来市场化发展时期。这8家试点机构分别为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底,由于8家试点机构离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差距较大,最终均没有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

2018年2月,百行征信获得我国首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这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百行征信由市场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上述8家未获得征信牌照的试点机构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原则共同发起组建。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意见稿)》,旨在对我国征信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2021年2月,朴道征信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成为我国第二家持有全国性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机构。2021年7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对部分平台机构提出“断直连”的整改要求,要求平台金融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

运营模式:“政府+市场”协同发力,降低数据共享阻力、提升服务质量

从海外成熟的运作模式来看,国际上共有四种主流的征信模式:1)政府主导型的公共征信模式;2)由行业协会负责、会员制为主的同业征信模式;3)由私营机构主导的市场化征信模式;4)由政府以及私营机构共同负责的混合型征信模式。总体来讲,世界各国的征信模式都内生于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例如,公共征信更适合商业征信机构不健全的国家,市场化征信更适用于市场化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而同业征信更适用于行业协会强势的国家。

我国征信行业历经3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政府+市场”的混合征信模式:主要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对外基础征信服务。此外,为了在数据源、服务以及产品形式上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互补,我国积极推进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准入、推进征信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前已有两家市场化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与朴道征信)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开始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征信中心的运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仅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该费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都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业务数据,这保证了央行征信系统对全国范围内持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覆盖。


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源、产品等方面与央行征信中心形成互补

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可以与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系统形成有效补充。我们认为,个人征信机构凭借替代性数据收集优势,有望拓宽信用数据采集渠道,帮助提升我国征信覆盖率,提供更加丰富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 百行征信: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总部位于深圳福田,是我国第一家持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市场化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以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借贷信息为优势,重点围绕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丰富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截至2021年5月22日,公司累计拓展法人金融机构2084家,推动1305家机构签署接入协议和产品服务协议,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信息主体超2亿人。公司数据渠道包括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20余类金融机构,以及电力、电信运营商和银联等30个替代数据源渠道。同时,公司面向市场推出征信产品28款,所有产品累计调用量突破7.1亿笔。新开发的个人征信产品包括场景定制评分、信贷行为标签和多头申请监测等,覆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目前,百行征信App已上架,为个人提供信用报告线上查询服务。

► 朴道征信:于2020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2021年2月初正式开始运营,成为继百行征信之后我国第二家持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市场化征信机构。朴道征信主要采集个人信贷信息以外的信用数据,加强替代数据的应用,与主要共享持牌金融机构个人借贷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主要共享互联网金融领域借贷信息的百行征信在业务领域互为补充,错位发展。公司专注于非信贷替代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致力于为传统金融服务难以覆盖的信用白户或准白户提供金融服务,先后与人民在线、美团、同盾科技、冰鉴科技等几十家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探索推进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行业头部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目前,公司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主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画像和反欺诈类征信产品和服务,客户涵盖以国有大型银行为首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多种类型。

行业空间:测算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空间为331亿元

我国征信系统信贷人群覆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我国征信系统信贷人群覆盖率仍然较低。截至2019年底,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已收录自然人10.2亿人(截至2020年底为11亿人),其中覆盖人群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为5.7亿,征信系统信贷人群覆盖率(覆盖人群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我国成年人口数)为49%。从国际对比来看,2015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披露2010年美国征信行业信贷人群覆盖率约为89%。相较美国,我们认为,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信贷人群覆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测算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空间规模为331亿元

► 美国当前个人征信行业营收规模:基于美国三大征信机构美国营收占比、合计市场份额以及信贷发放相关收入占居民债务余额比例,我们测算2020年美国个人征信行业营收规模为132亿美元。

► 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空间:基于我国住户部分债务余额预测、征信机构信贷发放相关收入占住户部门债务余额比例(信贷发放相关收入包括基础征信及增值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与C端收入占比,我们测算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空间有望达到~331亿元。

监管框架再完善,产业链分工逐步明确,牌照数量或将相对有限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信息提供方、征信机构、信息使用方以及监管机构

基于目前我国征信活动的范畴,我们认为个人征信行业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分别是信用信息提供方、央行征信中心与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方以及监管机构。其中,各参与主体角色可能存在重合,例如信用信息的提供方也可能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

分工明确: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或将实现互补发展

按职责划分,我们可以将个人征信业务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处理和数据输出三个环节。个人征信产业链以信用数据及信息为基础:1)在上游,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提供方处采集个人消费者信用数据及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方在采集个人原始信用数据时需要遵守我国个人信息处理机制,同时在向个人征信机构传输个人征信数据及信息时需要符合特定传输标准以满足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质量以及数据格式方面的要求(例如,我国央行征信中心对信用信息提供方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数据质量等);2)在中游,个人征信机构基于原始征信数据及信息进行处理、挖掘以及整理,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职能由央行征信中心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共同担任、实现互补发展;3)在下游,央行征信中心以及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数据及信息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以及其他增值产品,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数据采集:央行征信中心和个人征信机构目前在数据源上存在差异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1)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受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等。目前,我国央行征信中心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央行征信中心可以依法收集到来自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的信贷相关的金融数据,因此我们认为其在金融数据收集上具备不可替代性,是我国目前征信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央行征信中心还会收集例如电信缴费与欠费、税务信息、法院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个人信用状况。此外,2020年正式运营的央行二代征信系统目前正逐步、分批地接入花呗、借呗等互联网信贷产品数据,以拓宽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积累。

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征信运营模式,虽然央行征信中心在我国征信体系中地位独特、在收集持牌金融机构数据时相较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存在明显优势,但央行征信中心的市场定位为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承担数据收集、数据库的建设以及维护等职责,市场拓展能力以及对外服务能力或相对有限,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快速接入更多非持牌金融机构数据与替代性数据源,因此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以及朴道征信)会在数据源上以及对外服务能力上与央行征信中心形成良好互补,提升我国征信体系整体效率与服务质量。

► 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与朴道征信

从市场定位来看,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主要负责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非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以及其他与个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替代性数据。从数据收集覆盖范围来看,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收集范围上与央行征信中心存在重合、并形成互补。

百行征信的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为三大类:1)接收来自其控股股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供的以个人负债信息为主的信用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目前协会的机构会员数量达到520家,会员机构和接入百行征信系统的机构高度重合;2)接受来自于曾经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参股股东的数据,由于百行征信定位为市场化征信机构,8家参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上报数据,不存在强制性;3)接入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其他替代性数据渠道等。截至2021年5月22日,百行征信的数据源覆盖20余类金融机构,替代数据源渠道数达30个,基本实现公安、司法、工商、电力、税务、电信运营商、银联、航旅等基础数据源的广泛覆盖。

朴道征信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依托其金融科技平台、科技公司等股东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主要通过收集与处理个人信贷信息之外的替代性数据开展征信业务。公司通过与政务平台、公用事业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广泛开展数据合作,促进数据资源流动。2021年8月,朴道征信在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价值与服务论坛上,与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整合三方在数据资源上的优势。未来,朴道征信将继续提升其替代数据采集能力,发挥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采集范围上的优势。

数据处理: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数据处理水平

在对海量征信相关数据进行匹配、连接、处理以及整合的过程中,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具备明显技术优势。例如,百行征信利用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科技技术开发数据中台,并将其作为征信数据的集成平台和共享中心,为上层业务和应用提供数据和计算支撑。数据中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口径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加工和计算。利用数据中台进行数据分析可以对分散的征信数据源进行汇聚、治理和统一,形成标准化的数据资产,以匹配多元化的业务需求和应用场景,同时与更多合作机构构建信用产业生态链。

数据输出:央行征信中心和个人征信机构在产品端存在差异

 基础征信产品

个人信用报告是央行征信中心以及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基础征信产品,可以帮助机构用户客观了解潜在借款人的信用历史。由于央行征信中心与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收集以及数据积累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者所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在信用信息涵盖范围、报告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增值服务及其他衍生征信产品

在基础征信服务及产品的基础上,目前我国央行征信中心还对外提供个人业务重要信息提示和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两类产品,在服务及产品端较为单一。相较我国央行征信中心,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增值服务及产品种类更多,同时应用场景正逐步从传统的金融信贷领域向反欺诈等其他领域延伸。例如,百行征信充分整合了公司相关股东的技术优势、数据优势、客户优势以及场景优势,面向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如特别关注名单、信贷行为标签以及反欺诈等增值服务。此外,百行征信还开发了信息核验类产品,面向社会各类机构提供身份查验等服务及产品。

监管框架:关键政策即将落地,明确征信机构业务范围、改变数据传导机制

征信业务基于广泛的个人信用数据及信息开展,进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收集、传输以及处理等一系列复杂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征信领域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是征信体系完善的基础、征信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管框架以及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个人征信行业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但在界定和规范征信机构职责、保障数据质量、促进数据共享等层面还需要逐步完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逐步成型,为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征信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双保护机制》[3]指出: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刑法和民商法为总体框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规定个人信用正式成为公民的一项具体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定义、信息主体权利进行规定,对信息处理者及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处理规则进行要求,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同时,《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都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起到法律规范作用。

同时,我国征信领域已形成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统领、多部部门规章为辅助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制度体系。《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赋予了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和异议权等权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信用信息定义,拓展信用信息的维度和范畴,延展征信业务的范围。同时,《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等系列配套措施出台,规范和引导征信机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未来或将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对信用服务行业、大数据市场的信息使用规范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加强个人信息在金融经济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的规范力度。

目前,我国多层次、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覆盖数据采集、数据储存、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和异议申诉等业务流程,保障数据安全、注重个人隐私保护。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针对信息采集的范围、信息采集和查询的要求、负面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查询需要经过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即制定“选择进入权”为主的个人信息处理机制。同时,2021年1月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且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2021年8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出台,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弥补了我国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空白,或将推动我国征信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持牌经营征信业务范围

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经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即个人征信机构需要持牌经营。自《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伴随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和产业化应用,我国征信行业进入数字征信时代。长期以来,我国针对征信业务边界、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仍有待完善,导致有部分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分析服务商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对外提供类征信功能的产品与服务。

2021年1月,为了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央行草拟《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的机构均需要持有个人征信牌照经营,再次重申提供征信业务需持牌经营。现阶段《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往前看,我们认为,伴随《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最终落地,我国对于个人征信业务边界、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等方面的界定将逐步清晰,同时个人征信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具体合作方式以及业务流程或将逐步清晰。

“断直连”或将改变产业链部分参与主体间的数据传导机制

据媒体报道,《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2021年7月7日,央行征信管理局向部分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其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时实现个人用户信息与金融机构“断直连”。[4]在以往业务合作中,部分平台机构在获客后导流至金融机构时,会将用户部分个人信息、用户评级以及信用评分等直接传输至金融机构,该类行为涉及《办法》中提及的“从事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往前看,我们认为,平台机构从事该类业务或将需要独立/联合申请征信牌照、或与相关牌照方合作等方式满足监管要求,“断直连”或将改变我国个人征信产业链中互联网平台与金融科技助贷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流程,重塑数据传导机制。此外,对于从事该类业务但无法成功申请或参股一张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我们认为该类机构或将需要在后续业务开展中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并向其支付一定的“通道费”。

竞争格局:牌照发放量或将相对有限,行业未来集中度相对较高

现阶段,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三个关键词为“严监管”、“强供给”、“保安全”[5]:1)“严监管”下,人民银行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将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晰征信业务边界和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将属于征信业务服务范畴的活动纳入监管,强调征信业务需持牌经营;2)“强供给”下,我国征信行业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民营资本与社会力量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此外通过鼓励开放竞争来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不断提升本土征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3)“保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架构的安全性;二是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往前看,我们认为:1)在当前政策导向下,为了增加征信高水平供给、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未来或将有更多机构有机会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2)由于征信业务属性较为特殊,涉及收集、处理敏感的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较高,因此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最终数量或将相对有限;3)此外,考虑到征信机构“强者恒强”的业务属性并参照美国征信业发展经验,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头部效应显著,行业集中度或相对较高(美国Top 3征信机构合计市占逾60%)。

“强供给”下或将有更多机构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但基于业务性质特殊牌照数量或将相对有限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面临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的问题。由于个人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公平密切相关,征信业务开展不当将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征信业将是强监管行业。此外,我国征信服务职责由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共同承担,核心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由央行征信中心主要负责,市场化个人机构作为补充通过更广的数据维度以及较强的分析与服务能力可以提高我国个人征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在我国,征信具有一定社会基础设施属性,其主要功能是减少信贷机构在放贷时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金融业对于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以及征信相关的增值服务了解尚待提升,培育市场意识还需一定时间,可能会导致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产品议价能力上相对较弱,同时开发、维持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处理平台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本支出,因此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现阶段的盈利空间或将相对有限。同时,除已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两家机构外(百行征信与朴道征信),对于目前实际提供类征信功能的产品及服务但未获得牌照的机构而言,我们认为其独立申请成为个人征信机构的动力以及边际收益相对有限,部分平台机构或将通过整合资源、与其他机构联合申请牌照以及与现有持牌机构合作等方式满足监管要求。考虑到征信业务属性较为特殊,涉及收集、处理敏感的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较高,因此我们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发放量或将相对有限。

参照美国发展经验,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头部效应明显

历经约180年市场化发展,在完善的数据共享生态以及充分的市场竞争下,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形成了以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三大全国性征信机构为主、区域性以及专业性征信机构为辅的行业格局。根据BCG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报告》,美国三大征信机构合计市场份额约为63.5%。我们认为,美国个人征信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主要原因包括:

► 信息产品特征与征信业的垄断性。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征信产品属于信息产品。随着产品生产量的增加,信息产品的平均成本大幅递减、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作为生产信息产品的征信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具体来说,当征信机构产出一份信用报告后,提供给多家银行比起提供给一家银行,成本并不会明显增加,但带来的效益会成倍增加。因此,我们认为,征信机构将经过优胜劣汰并“强者恒强”,而征信行业经历充分竞争后会导致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大型征信机构,征信行业将呈现高度集中的特征。

► 社会福利与效率。在市场化发展早期阶段的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中,没有一个全面统一采集信息的征信中心,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数据采集上可能存在重叠,因此当行业中存在诸多个人征信机构时,银行等机构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则需要购买多家机构的信用报告进行交叉对比,直接增加了银行等机构的决策成本,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决策效率。因此,个人征信行业最终由几家大型的征信机构主导、实现互补发展可能是提升社会总体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的最优解。此外,即便美国目前征信行业中存在三大征信机构,但它们也在相互竞争中不断寻求合作,例如对外提供三合一信用报告等。

反观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我们认为,我国之所以会采用“政府+市场”的双轮驱动运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数据收集中心,可以在我国现阶段的征信体系建设中尽可能地降低收据收集阻力、降低金融机构决策成本、提高社会整体决策效率。因此,考虑到征信行业的垄断性、基础设施属性、“强者恒强”的业务属性并参照美国成熟发展经验,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个人征信行业或也将具有市场高度集中的特征。

参照海外经验,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蕴含发展潜力

目前世界成熟征信模式中,美国征信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征信行业各参与者以数据为驱动力,通过有效的数据共享提升了各行各业的决策效率。美国征信行业发展至今,信用报告及信用评分的使用已成为美国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被广泛应用在各类金融及非金融场景中,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成为美国居民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分析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商业模式以及核心竞争力,有助于理解未来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潜在发展路径。

商业模式:现阶段以服务信贷机构授信决策为主,盈利增长主要依靠增值服务

从美国个人征信机构业务结构来看,三大征信局(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主要包含B端和C端两条业务线:B端业务包括基础征信数据信息服务(信用报告及信用数据等)以及决策服务(信用评分、决策工具等增值服务);C端业务主要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与信用评分的查询服务以及信用监控、产品推荐等增值服务。

美国征信机构现阶段已进入成熟发展期,基础征信服务占比约为40%-60%。以全球最大的征信机构Experian为例,公司2021财年B2B-数据服务的收入占比为54%。在美国,以征信数据为基础的增值服务已经成为个人征信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参考美国三大征信机构发展历程,我们总结了其商业模式的演化路径:1)第一阶段,提升科技及数据分析能力,完善数据基础设施、保障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提供以信用数据及信用报告为主的基础征信服务;2)第二阶段,凭借不断完善的数据积累以及分析能力,在基础征信服务的基础上为信贷机构提供信用评分以及决策支持等增值服务(例如分析模型、决策工具、软件以及系统等),深耕金融领域,赋能金融机构业务全流程、提升其决策效率;3)第三阶段,伴随To B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分析能力逐渐成熟,征信机构可以输出自身领先的分析能力横向拓展至非金融领域(如医疗健康等)、服务其他行业客户,此外针对消费者信用管理需求也可以将服务半径延伸至C端。

从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商业模式来看,例如百行征信也已初步拥有B端和C端两条业务线:目前百行征信B端的具体收费模式和标准稍微公开;C端通过旗下百行征信App为个人消费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以及权益保护服务(例如逾期欠费提醒、借款提醒和查询提醒),收费模式为“有限免费、单次收费”,即个人消费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自第三次起收费9.9元/份(前两次免费)。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者的信用意识不强,我们认为“有限免费”有助于培育用户的信用管理理念。

考虑到个人征信机构较长的发展期、我国征信机构发展时间现状以及我国C端用户的信用管理理念仍不成熟,我们认为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端在未来10年仍会以服务信贷机构为主、向其提供信贷决策相关的基础征信及增值服务。我们预计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营收规模中将有~80%与信贷机构的授信决策相关,其余来自于面向其他行业及C端的增值服务。伴随征信机构业务量持续提升,收费模式或将逐步向打包订阅制转变。此外,由于我国征信机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属性,基础征信业务盈利空间或将相对有限,征信机构盈利增长或将需依靠增值服务。

核心能力:需要具备替代性数据优势、产品创新、分析与服务能力

参考美国征信机构成熟发展经验,结合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我国征信体系中的独特定位,我们认为未来征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在于替代性数据优势、产品创新以及分析与服务能力。

替代性数据优势决定我国征信机构原始竞争力

以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经验来看,在信用分析中灵活使用替代性数据源,有助于提升信用评估的准确率以及信贷服务覆盖率。举例来讲,Experian已将房租以及公共事业(水电费、移动电话等)的支付历史和消费者的流媒体订阅信息纳入信用分析,有效帮助消费者改善信用评分,使更多消费者获得信贷服务。此外,TransUnion也将替代性数据以及趋势数据灵活运用在了用户的信用分析中,有效提高了信用评分模型的有效性。新型征信服务公司ZestFinance也通过传统信用数据(占比30%)和非传统信用数据(占比70%)共同计算信用记录不完善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从而帮助因无信用评分或者信用评分不高导致借款成本过高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我们认为,具备海量消费者替代性数据的征信机构将具有较强的原始竞争力。在我国目前的“政府+市场”混合型征信模式下,我们认为个人征信机构的主要价值来自于可以在数据源以及服务能力上与央行征信中心形成有效互补,提升个人征信行业运营效率。虽然央行征信中心依法可以收集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在金融数据收集上具备较大优势,但目前央行征信中心信贷人群覆盖率仍然较低(2019年~49%),其信用数据积累无法有效衡量所有潜在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因此,具备海量个人替代性数据的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更广的数据维度全面了解潜在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或将有效提升我国征信系统的信贷人群覆盖率,有效帮助更多潜在借款人获得金融服务。

产品创新能力决定征信机构是否能够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我们认为,当征信行业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完善,数据优势或将不再显著,竞争的关键是可以持续把握用户多元化的需求,将数据积累转化成有效的信息、使数据价值最大化,持续进行产品端创新。

现阶段,我国征信机构主要以服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主,产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贷前和贷中领域,而美国征信机构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有效满足金融机构在授信环节中的各类数据分析需求。例如,在贷后环节,Experian向客户提供数字化催收解决方案,优化客户的催收评分设计、客户分层和催收行动设计。此外,针对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复杂以及获客效率不足的痛点,Experian也面向金融机构提供了数字化贷款审批解决方案以及数字数字化营销服务,输出自身数据管理以及分析能力帮助客户有效提升了运营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正处于数字化转型中,我们认为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可以从信贷流程的各环节作为切入口,基于数据优势和分析能力赋能金融机构放款全流程。特别是针对目前尚未完全开发的贷后环节,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可以提供诸如贷后监控(包括风险监控报告、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策略等)、智能催收(包括账龄滚动模型、动态监控等)和存量用户管理等数字化解决方案。

分析以及服务能力决定征信机构是否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由于个人征信机构在我国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属性,其基础征信业务的盈利空间或相对有限,盈利增长或将需要主要依靠增值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征信机构是否能够凭借领先的分析及服务能力横向切入非金融领域是决定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能力。

美国三大征信局的营收中来自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客户占比约为40%-50%,其他客户涵盖政府部门、医疗、汽车、公共事业等众多领域。

► Experian成功拓展美国医疗健康市场,成为在该领域服务范围最广的企业。公司在美国医疗健康业收入周期管理(Revenue Cycle Management)流程中为大型医院和医疗集团提供完整的前端(包括病人注册、资格认知、账单支付和财务咨询等)和部分终端(包括记账和投诉管理、索赔管理和账单催收管理等)服务。截至2021财年,公司已累计服务超过8500位客户,为超过60%的美国医院提供服务。

► TransUnion近年来着重开发娱乐传媒市场,提升行业分析能力以及营销效率。T公司近期分别收购TruSignal, Inc.(2019年)、Tru Optik Data Corp(2020年)以及Signal Digital, Inc.(2020年),提升其在网络电视、流媒体和游戏平台的数据管理能力,为美国的传媒企业提供更完善的用户画像和开展精准数字营销活动。

► Equifax劳动力解决方案业务独具特色。公司是美国失业身份进行电子验证的最大服务商,公司建立的Work Number数据库从4300+雇主(商业机构)处获得收入和雇佣信息,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促进雇佣过程的决策验证。

此外,美国三大征信局还成功将服务半径拓展至C端,带来盈利新增长点。例如,Experian成功开发了CreditMatch平台,根据用户的信用评分推荐匹配的信贷产品,丰富消费者的信贷选择。对比来看,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所提供的C端产品和服务较为有限,央行征信中心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百行征信App是我国目前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线上服务平台,两者主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以及类似信用风险警告的基本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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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现代征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5年1月第1版.

[2]张世卿.《中国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历史、现状》,《财经界》2005年第10期.

[3]张子红. 王晶晶. 《我国征信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双保护机制》.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3月.

[4]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yhfg/2021-07-08/doc-ikqciyzk4139532.shtml

[5]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42294/44631/zy44635/Document/1695689/1695689.htm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1年9月16日已经发布的《中国个人征信:日升月恒,迎来黄金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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