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180年的市场化运作,美国已经形成完善且规范的征信体系。我们认为,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其必然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本文以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切入点,从结果出发,追本溯源,希望为中国个人征信机构及行业的发展带来启迪。
摘要
蓬勃的信用需求以及信贷机构决策效率不足催生信息“共享生态”。二战后,蓬勃的信贷需求推动了盈利性征信机构的发展。为实现规模化信贷决策以应对广泛的信贷需求,征信机构开始说服信贷机构主动提供用户数据,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升决策效率与信贷质量。在纯市场化的运作下,信息“共享生态”在各参与方的博弈与妥协下逐步形成,主要包括征信机构、信息提供方、使用者、个人消费者、公共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六大参与主体。
“共享生态”下各参与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机构则聚焦于行为监管。1970年以前,美国征信行业处于自由化发展阶段,较少受监管的制约。伴随信贷歧视、个人隐私侵犯问题频出,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作为征信行业的标杆性法律。此后,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不断发展成熟,现已形成多层次监管机制。政府聚焦于行为监管,对征信机构无牌照和准入限制。
征信机构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实现数据收集、处理及输出流程标准化。征信业务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处理和数据输出三个环节。上游:信息提供方(Furnisher)需遵守“以opt-out为主、opt-in为辅”的网络信息处理机制对数据主体进行数据采集,并按照Metro 2标准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储存,最终传输至征信机构。中游:征信机构对数据进行处理,并与专业信息服务公司(例如FICO)合作、开发信用评分模型。下游:征信机构通过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产品。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信息准确性以及公平性、赋予公众提出异议的权利。数据质量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美国目前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有效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不断迭代完善的监管体系奠定了美国征信行业蓬勃发展的根基,继而促进了其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以及各行各业决策效率的提升。当前中国征信市场发展正迎来黄金发展期,建议关注个人征信牌照方的投资机会以及监管体系重塑给信贷产业链分工带来的深远影响。
风险
个人隐私保护政策收紧;私营机构要求持牌经营。
正文
信息共享: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多方博弈与生态平衡
美国是一个信用经济高度市场化的国家,也是征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历史上成立的第一家征信机构The Mercantile Company(邓白氏的前身,由美国纺织批发商人Lewis Tappan于1841年成立)算起,美国征信行业在市场化运作下已经发展超过180年,形成了完善的信息“共享生态”——征信行业各参与者以数据为驱动力,通过数据共享有效地提升了各行各业的决策效率,特别是高度依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决策的金融服务业。
美国征信行业发展至今,信用报告及信用评分的使用已成为美国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信贷场景中,信贷机构在审批房屋贷款、车贷、信用卡以及学生贷款时都需要将信用报告以及信用评分作为主要决策因素之一。同时,随着信用报告内容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及信用评分也被广泛地应用在美国居民的租房申请、汽车保险、工作申请等场景中,征信机构已成为美国居民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征信机构深深地融入美国的商业文化、形成规范的数据共享机制之前,实际上征信机构、法院、立法机构、新闻界以及公众之间经历了一段充满博弈和妥协的长期过程。我们认为,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其必然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本文以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切入点,从结果出发,追本溯源,希望为中国个人征信机构及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蓬勃的信用需求以及信贷机构决策效率不足催生信息“共享生态”
二战后,美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1950年,Frank McNamara与朋友一同创办Diners Club,向纽约特定客户发行了可以在14家餐馆赊账的Diners club card,信用卡就此诞生。随后,1958年,美洲银行(National BankAmericard Inc., VISA前身)发布第一张通用循环信用卡BankAmericard,此后American Express等信用卡发卡公司也开始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各类信用产品。随着信用卡业务和消费信贷的持续扩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评估需求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盈利性征信机构在这个时期成立。
在这个时期,美国信贷供应商,例如银行和发卡公司等由于地域分布广且类型和规模不一,无法有效地满足来自于全国消费者的信用需求。一方面,银行等信贷机构在收集信贷用户数据时存在深度和广度不足的问题、无法了解潜在用户的全部信用历史,导致单一信贷机构无法满足用户在房贷、信用卡等多元场景下的信用需求;另一方面,对于此时期的信贷机构,其独立开展个人信用评估的成本过高,较高的成本导致信贷机构无法做出高效、实时、大规模的信贷决策。例如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曾尝试独立经营征信业务,但最终都转而选择了更合算的方式—将征信业务转包给专业的征信机构。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征信机构在数据收集、加工以及分析等流程中存在成本优势,但该时期的征信机构仍以区域性或者在自身生态内经营为主。为帮助信贷机构实现规模化的信贷决策以应对个人消费者广泛的信贷需求,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实现了自我进化。一方面,区域性征信机构在此时期开始通过并购等方式扩展自身的服务半径;另一方面,征信机构也开始试图说服信贷机构主动提供用户数据、进行数据共享。
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信息“共享生态”就是在这样纯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各参与方的博弈与妥协下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幅提升了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运作效率。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前,经常会出现一家银行垄断信誉好的借款用户的情况,其他银行对于优质客户存在获客能力不足的情况;而信誉差的用户经常可以在银行端数据无法共享的情况下实现“多头借贷”。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后,个人信用信息在机构端实现互通,信贷机构通过更广泛的数据为借款用户提供更多元的信用产品以及更准确的定价。信誉状况较好的客户可以拥有更广泛的借款渠道,信用较差的客户则无法利用信息不对称实现“多头借贷”,规避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高了信贷机构的信贷决策效率、让规模化授信成为可能。
市场化运作自主形成“共享生态”,政府机构聚焦于行为监管
从职责划分,信息“共享生态”主要有六个参与主体
征信机构(例如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等全国性征信机构以及特定行业和区域性的专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方(Furnisher)、信用报告使用者(User)、公共机构以及公共数据来源(Public records source)、个人消费者(Consumer)、监管机构(Regulators)构成了六大主要参与方。此外,其他参与方还包括信用评分机构(例如FICO)、信用报告分销商以及类似于Credit Karma的新兴征信服务公司等。
详细来看,信用信息提供方(Furnisher)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车贷公司、学生贷款公司等机构,其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征信机构主要负责收集、管理、处理和加工来自于信息提供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数据,形成个人信用报告等产品;信用信息使用者(User)包括将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等产品作为决策依据的信贷供应商、保险公司、公寓审核部门、企业雇主等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通过信用报告及信用评分可以全方位地了解个人信用情况;个人消费者是信用信息的源头,同时个人消费者也有权向征信机构主动分享附加信息以及对不准确的信息提出质疑;公共机构例如法院等,是破产、法庭判决以及政府税收信息等公开信息的数据来源。此外,数据共享生态的各参与方角色可能存在重合,例如信用信息提供方和个人消费者也同样是信用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之一。
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注重行为监管、没有牌照和准入限制
美国征信行业发展距今已经有约180年历史,在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前,美国的征信行业以及征信机构较少受到监管限制,主要处于市场化自主发展的状态。此时期法院是征信行业最主要的监管者,在征信机构、个人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者之间出现争议时进行判决,随后征信行业各参与方基于判决结果进行业务及行为调整。
1970年以前,个人征信报告中经常出现信息错误,当时的美国个人征信机构多采用合约性的不承诺条款(即不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以避免来自于个人消费者和信用报告使用者的投诉和诉讼。此时期的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并不受制于信息种类限制,许多美国人都曾深受征信机构调查系统的骚扰和侵犯。此外,美国个人消费者也并没有机会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将收集和整理的个人信用信息销售给任何感兴趣的使用者,由此带来了不公平借贷、侵犯用户隐私、广泛的个人消费者投诉等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在信贷歧视、个人隐私侵犯等问题频出以及美国公众舆论的压力下,美国联邦政府在1970年颁布了美国征信行业的“基本法”—《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FCRA)。《公平信用报告法》的立法目的及调整范围是[1]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相关行为进行行为监管,明确消费者的征信权利,保护消费者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引导建立征信行业标准。该法案详细规定了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加工的征信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定业务,以及对数据加工可以遵循的手段和对数据的加工权限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该法案在1996年进行修订,修订法案要求征信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调查信息错误,允许潜在的授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事前和事后筛选,允许银行和其附属机构共享信用信息。1970年之后,美国政府相继颁布超过十几部与征信行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征信行业规范管理、信用数据收集与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奠定了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基础、支撑整个征信行业的规范发展。
此后,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不断发展成熟,现已形成政府机构实行多层次监管、行业协会作为补充的监管机制,政府机构主要聚焦于行为监管,对征信机构没有牌照和机构准入限制。2008年金融危机后,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颁布后,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金融行业征信业务的总体监管,监管对象包括信用信息提供方(Furnisher)、征信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y)以及信用信息使用者(User)等。同时,聚焦于特定监管领域的监管机构还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货币监理局等机构;非金融领域的征信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例如美国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Consumer Data Industry Association, CDIA)等行业协会也从行业自律层面为美国征信行业的业务规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征信机构扮演“信息中介”角色,实现数据收集、处理及输出流程标准化
征信业务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处理和数据输出三个环节。在个人征信行业产业链中,位于上游的信息提供方(Furnisher)需遵守“以opt-out为主、opt-in为辅”的网络信息处理机制对数据主体进行数据采集,并按照Metro 2标准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储存,最终传输至征信机构;处于中游的征信机构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对数据进行处理,并与专业信息服务公司(例如FICO)合作、开发信用评分模型;在下游,征信机构通过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产品。
以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为代表的美国全国性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行业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连通信息提供者(Furnisher)和信息使用者(User),主要为个人征信行业带来以下几方面价值创造:1)可以广泛地与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对接,通过信息集成帮助相关机构全方位地了解用户的个人信用状况;2)基于强大的科技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对原始数据的加工与处理,筛选有误的数据,将海量的新增个人信用信息与数据库中已有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高效、精准的实时匹配;3)使个人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形成标准化、被市场认可的信用产品,并基于数据价值向用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4)进行数据校验、数据保护以及帮助消费者高效处理信用信息异议。
数据收集:标准化格式、采集以“opt-out为主、out-in为辅”
数据源:主要来自信用信息提供方以及公开渠道
征信机构的数据源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一是来自信用信息提供方(Furnisher),传统的信息提供方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房贷及车贷机构等,非传统信息来源包括公共事业部门、电信公司、雇主信息等,信息提供方需遵守200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联合出台的《Furnisher Rule》并通过标准的数据采集格式Metro 2进行数据采集及传输;2)二是来自于公开渠道的公共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民事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税收信息等。
网络用户信息处理机制:“以opt-out为主、opt-in为辅”
美国网络用户信息收集适用的是“opt-out(选择退出权)为主、opt-in(选择进入权)为辅”的个人信息处理机制。在该机制下,美国相关机构对用户进行数据收集无需事先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但是在后续使用、出售的过程中需要赋予用户选择退出权(“opt-out”)。但当数据主体为未成年人时,消费者拥有的则是选择进入权(“opt-in”),即美国相关企业不得直接出售小于16岁的消费者的信用信息,除非消费者的年龄在13-16岁并且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已明确授权企业可以出售或对其信息进行后续使用。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消费者的选择退出权,美国征信机构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Innovis牵头建立了在线选择退出平台OptOutPrescreen.com。用户可以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线上渠道进行五年暂停或永久退出信息共享生态的预筛选列表(prescreened list),即用户信息在被收集后不会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预先筛选以及获得金融产品推荐。个人消费者退出预筛选列表后,其信用评分不会受到影响,但是无法享受到信贷以及保险服务的推荐服务。如消费者后续希望重新加入信息共享的环境,也可以同样通过该平台进行选择。
数据处理:征信机构通过独特处理方式形成特征变量
由于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数据收集有Metro 2标准化格式作为“基准点”,因此例如Experian、Equifax以及TransUnion等全国性的征信局实际上收集到的数据是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征信机构在获得数据后首先会依照特定算法将新获取的数据与数据库中已存的个人信用档案(Credit file)进行匹配,随后各大征信局会对这些数据基于自身独特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行数据加工,从而得到描述消费者支付行为、偿贷行为的一系列时序行为数据,最终产生丰富的中间变量和可以用于辅助决策行为的特征变量。
虽然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中的大部分数据信息是各大征信机构共有的,但不同征信机构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最终形成的分析结果和侧重点也略有不同,从而导致了美国征信机构间的业务及产品差异。例如,在个人征信机构的传统信息收集渠道中,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局的数据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个人消费者的账户状态。账户状态是用来描述一个账户是否发生拖欠、拖欠的时间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各征信机构在处理用户账户状态信息时会使用不同的数据信息处理方式。例如,Experian在处理该类信息时是使用一连串的数字来描述账户的状态;而Equifax则会使用多个字段来共同描述账户状态,首先用评级来描述一个账户的整体状态,同时还会用一些简述的语言来为账户做注释。
数据输出:基础信用信息产品以及丰富的数据增值服务
在数据的输出环节,征信机构将原始数据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后最终形成信用数据产品。基础的产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信用评分,此外征信机构还会基于丰富的数据资产和用户洞察提供企业决策以及风控支持、精准营销、信用检测、个人信用管理等数据增值服务。
作为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标准化产品之一,个人信用评分已经成为美国个人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初信用评分仅应用在金融机构的初始信贷决策流程中,如今信用评分已经是衡量美国个人信誉情况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被逐渐应用在租房、工作申请、教育、信贷、保险等多元场景中。信用评分通常由FICO等数据分析公司基于征信机构的基础数据,通过建模开发计算而成,通常建模工作分为模型设计、数据准备、模型开发和模型校验等阶段,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机构使用的主流信用评分主要包括FICO分和VantageScore两种。同时,由于不同征信机构对于不同数据变量的侧重程度不同,因此同一消费者在不同征信机构的FICO信用分也可能存在差异。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信息准确性以及公平性、赋予公众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数据“共享生态”中,数据提供方(Furnisher)要及时收集和更新亿级消费者信用数据,随后传导至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基于自身强大的分析能力将个人消费者更新的数据和账户状态与自身数据库中的消费者信用账户及记录相匹配,最终通过数据挖掘等流程形成信用报告等产品。美国个人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在这个庞大的数据生态中转换和传递,在这个复杂的流程中,任何参与方的不谨慎或者流程上的疏忽都会造成个人信用档案中数据的不准确,从而导致信贷机构在衡量个人消费者真实信用情况时产生偏差、损害个人消费者权益。数据质量是全球征信机构都普遍面临的问题,数据质量产生的原因既包括人为失误也包括其他的客观原因。例如,个人消费者最初提供的原始数据可能有误;信息提供方在收集数据时的工作失误导致数据有误;征信机构数据匹配不准确或征信机构数据加工出现失误等。
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是实现个人征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征信机构效率、使个人信用信息价值最大化的基础。因此,美国个人征信行业自《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颁布以来,从立法规范、各参与方积极参与等方面为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信息“共享生态”的数据共享以及合理使用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
从立法的角度严格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公平性
美国目前拥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美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以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其他法案作为补充对整个机制进行完善,真正实现了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公平信用报告法》
为了保证信息“共享生态”的有序运转,在《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的规定下,个人消费者有权对不准确的信用信息提出质疑,该法案还要求征信机构及数据提供者(Furnisher)基于个人消费者提出的质疑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及时的反馈,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该法案还为个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机制,以便让个人消费者有机会对其信用报告以及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每12个月可以从国家性的征信机构和专业征信机构获取一份免费的信用报告。个人消费者还可通过付费订阅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管理产品等方式对自身的信用情况以及信用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此外个人消费者还有机会在申请贷款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自身的信用信息。
《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
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基础上颁布《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1)对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时限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美国全国性征信机构建立信息更正系统,确保信息能够及时更正;2)规定信息提供方(Furnisher)具有确保信息准确性的业务,并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在个人消费者对信息产生异议时必须对该信息进行标识;3)细化信息使用者(User)在证明信息使用目的、不得滥用消费者信息等方面的法定业务。
《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
1996年颁布的《信用修复机构法》(CROA)详细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范围:1)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及时修改错误信息;2)如果用户信用报告的确发生真实不良记录,信用修复机构及时向其发出警示并提供修复对策等。
《诚实信贷法》(TLA)、《信用卡发行法》(CCA)
同时,美国还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信息采集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公平性。例如,虽然美国允许相关机构同时收集与个人消费者信用情况相关的正负面信息,但是《诚实信贷法》(TLA)和《信用卡发行法》(CCA)等明确规定相关机构不允许收集任何有关信息主体的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政治立场、刑事犯罪记录等信息。
自动化异议处理平台叠加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共同保障信用信息准确性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提出异议、受理、核查、反馈四个环节。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按照《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案监督征信机构开展消费者异议的调查、核实以及处理,要求征信机构在异议核实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书面的处理结果反馈。为了实现消费者异议的高效处理,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Innovis四家征信机构牵头构建了统一的线上化、自动化异议处理平台e-OSCAR,个人消费者在对自身信用信息产生异议后可以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平台将对异议申请进行批量处理,随后转交至信息提供方进行进一步核查和反馈,大幅度提升了异议处理效率。
此外,在《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指导下,美国的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发展良好,可以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的个人信用修复服务,成为美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补充,目前美国已有以Lexington Law、Sky Blue Credit、Creditrepair.com等近千家专业信用修复 机构,切实保障个人消费者利益,促进开展专业化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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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晓明. 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5年8月第一版.
[2] 王征宇,于江,黎晓波,陈全生,曹岱编著. 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业务.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年2月第一版.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1年7月22日已经发布的《美国个人征信: 信息共享生态的建设之路》